國內首例電子郵件泄密案初審近日宣判,法院駁回了原告郭力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五千零五十五元也由郭力負擔。
2007年12月7日,北京海淀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郭力的電子郵件泄密案,PChome記者旁聽了當日此案的審理。當日該案并未當庭宣判,而是直至2008年1月9日才正式宣判。
案件回顧
原告郭力于2006年7月19日向萬網公司提供的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人事郵箱發送私人郵件一封。同年8月11日,郭力發現通過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 郭力”,可以找到該郵件附件標題的鏈接,其私人信件內容在國際互聯網上非法公開,供人任意查閱。2006年8月30日,郭力向萬網公司投訴,要求對信件內容保密。萬網公司于當日以電子郵件形式答復郭力,表示所反映的問題是由于郵件服務器緩存被百度搜索爬蟲非法搜索造成,已采取措施進行解決。解決辦法包括:⒈附件打開改為由程序輸出,確保了程序中沒有直接訪問緩存的地方,客戶端無法看到緩存文件的真實URL;⒉禁止直接訪問所有的緩存文件,即使知道真實URL,也無法訪問緩存文件;⒊對服務器進行設置,禁止任何搜索引擎訪問;⒋屏蔽BaiDuSpider的IP地址。另建議郭力檢查客戶端是否安裝百度超級搜霸,如果有安裝請盡快刪除,此類軟件會記錄用戶瀏覽器訪問的URL,并返回給搜索引擎造成URL外泄。2006年9月11日,萬網公司再次以電子郵件的形式通知郭力,稱已經與百度公司協商,已全部刪除了網頁上的信件內容。
據郭力稱,他的通信秘密權被非法侵害共達30天。郭力還表示他的信件不同于一般的求職信,在內容安排、語言使用、組織創意上都有自己的獨創性,故萬網公司和百度公司亦侵犯了他的網絡著作權。在郭力提出的起訴中要求萬網公司、百度公司就侵害其通信秘密權、著作權的行為向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6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并承擔此安訴訟費用。
法院對郭力訴萬網的判決
據該案的判決書中指出,郭力郵件內容被鏈接系由于所發送郵件地址非正常外泄導致,對此,萬網公司提供的證據表明,該公司已按行業慣例在根目錄下安裝了禁止鏈接的“ROBOTS”協議,并采取了相當于密碼功能的超長地址字符串以保障郵件安全?,F有證據無法印證該公司所提供的電子郵件服務與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相悖,同時,在無法明確郵件地址外泄真實原因的前提下,亦不代表萬網公司具有非法介入郭力郵件以獲取其個人秘密的主觀過錯?,F萬網公司在接到郭力投訴后當日即對郵件系統做出了調整,故郭力要求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北京海淀區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對郭力訴百度的判決
判決書中指出,在知悉郭力所發送的郵件附件真實地址即可在其失效前進行瀏覽的前提下,除非有證據顯示該地址是由于百度公司惡意獲取,否則對于搜索引擎而言,將郵件附件真實地址視為開放的可鏈接信息并無不當。另在郭力向百度公司進行投訴后,該公司亦實際將訴爭郵件之內容刪除,因此現有證據同樣無法證明百度公司具備公開郭力通信內容的主觀故意或過失?,F郭力要求百度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北京海淀區法院亦不予支持。
綜合判決
郭力另要求萬網公司和百度公司承擔侵犯其著作權的責任,因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北京海淀區法院表示不予處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郭力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五千零五十五元,也由郭力負擔,已交納。
案件啟示錄
據了解,此案是國內首例電子郵件泄密案,又是個人訴兩企業,初審原告方敗訴的結果對于很多人來說可能并不覺得意外。但是這起案件背后牽涉的一些問題還是很值得網民們關注的,尤其是對于通過網絡求職的人更應該注意在求職過程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在此案中,原告郭力敗訴主要是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郵件地址外泄的真實原因。據安全專家陳勇在初審當日出庭時稱,導致本案情形的最大可能性是收件人用戶端安裝的程序外泄了郵件附件的URL地址,另不排除用戶端客戶操作或病毒等原因造成。陳勇所指的用戶端安裝的程序是指一些搜索引擎客戶端軟件,例如:百度超級搜霸等。據了解,像《百度超級搜霸和百度搜索伴侶安裝協議》中就明確列出了“為了向用戶提供某個網站的更多資料,百度超級搜霸和百度搜索伴侶會向百度公司發送網址,使百度公司知道用戶正在訪問哪個網站?!碑斎?,正如陳勇所說,客戶端軟件泄密只是其中的一種可能,也有可能是用戶無意間泄露的。為了增加自己找到稱心工作的可能性,如今有不少人會選擇寫求職博客,而求職博客對于個人信息的公開成度是可想而知的。就郭力本人而言,據記者通過網絡查尋其單位固定電話和電子郵箱的聯系方式就公開于某法律網站。所以,不能排除在求職過程中郭力將訴爭郵件的附件地址發于網上或其他人的可能性。就此問題,PChome也提醒眾多通過網絡找工作的求職者,在求職過程中公開自己個人信息時要慎重,避免因為個人信息過多暴露于網上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
目前,此案只是初審結束,據了解,原告郭力如不服判決還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海淀區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PChome還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情況。